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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7/4/28 14:54:50 【浏览次数】  【编辑】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播音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通晓播音业务,有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在实践中有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能组织开展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播音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且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在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次,或在全省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4次。

2.在全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以上,或在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5次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播音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具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

(二)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主持任务,检查评审播音主持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全省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以上。

(二)在全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在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省级一等奖4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二)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第十二条  申报播音指导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苏职称〔20032号文相应播音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知识,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掌握各种各类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有显著的社会效果,业绩较显著;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获得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主持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专长和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参加过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三)指导过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项以上。

(二)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三)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语言表达技巧和语言规范,能独立承担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较鲜明的特色;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初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播音主持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或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具有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1次以上。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项以上。

(二)在省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三)在市(厅)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但不足5年。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三)获市(厅)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2.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4.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5.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6.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8.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9.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三、本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论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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